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