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