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