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并明确牵头单位。联合执法应当明确参与各方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参与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