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并明确牵头单位。

联合执法应当明确参与各方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参与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