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Chapter 2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Article 12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并明确牵头单位。联合执法应当明确参与各方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参与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