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垃圾、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