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