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从事涉重金属行业的单位超过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