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禁止不符合灌溉标准的水体进入灌溉渠。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进行水质监测和监督检查,防止农田灌溉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