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和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