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一)省内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省科技成果转化公共交易服务平台转让科技成果,并在省内转化的,给予技术输出方补助;

(二)省内企业通过省科技成果转化公共交易服务平台受让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转化、产业化的,给予该企业补助;

(三)省内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设立企业,开展后续试验、开发应用的,可以给予该企业奖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