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用于支持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和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