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重点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工业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