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扬尘、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