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产生工业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产生扬尘的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绿化等抑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