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产生工业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产生扬尘的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绿化等抑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