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使海洋综合执法权的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海洋综合执法权的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