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从事海上运输、捕捞、垂钓等海上作业人员及海岛居民作为海上协查员,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海洋资源调查、海域海岛监视监测、违法行为信息通报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