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鼓励对海域海岛保护与利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渠道和方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应当通知有权部门调查处理,不得以非本部门管理职责为由而不受理举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后,应当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