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节 海岛保护第四十条有效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居民海岛实行岛上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机动车总量控制和上岛许可制度,但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除外。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