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教育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教育领导协调机制,统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教育工作,协调生态环境教育重大事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生态环境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的组织、推动、监督和管理。财政、教育、公务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