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生态环境教育工作应当列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内容。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