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拒不接受生态环境教育培训或者接受教育培训学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