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一个以上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定期向公众免费开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托衡水湖生态环境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等生态环境教育活动。

鼓励、引导、支持在下列单位或者场所创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

(一)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三)生态农业示范项目园区;

(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工业污染防治示范工程或者单位;

(五)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示范作用的科研院所以及实验室;

(六)其他适于开展生态环境教育的单位或者场所。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