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排放污染物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员工生态环境教育。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生态环境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企业生态环境信用体系。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