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内容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

国家机关及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当主动接受生态环境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