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因湿地公园生态保护需要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做出妥善安排。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