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因湿地公园生态保护需要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做出妥善安排。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