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湿地公园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本级预算中安排资金,加大对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投入。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