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库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湿地公园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许愿灯、孔明灯等使用明火的灯具;

(二)损坏树木或者擅自采摘湿地公园管护的花草、果实;

(三)使用网箱、拦网进行水产养殖;

(四)其他破坏湿地公园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