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环境动态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和环境监测数据库,加强生态风险预警。发现有害物种或者外来物种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