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八条有效管理机构应当在湿地公园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等保护标识,以及安全防护和环境卫生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标识和设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