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湿地公园应当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还可以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合理利用区可以进一步划分科普宣教区和管理服务区。

保育区只能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活动。

恢复重建区主要用于开展水质改善、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污染防治、湿地岸线维护、有害生物防治等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恢复重建区经过相关恢复活动,达到保育区功能分区要求的,应当调整为保育区。

合理利用区主要用于开展湿地生态展示、水质净化等科普宣教活动,以及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和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