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湿地公园内进行施工建设,应当采取环境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措施,避免、减少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因施工建设造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或者修复。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