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纠正、制止破坏或者危害古墓群安全的生产建设活动的;

(二)未依照古墓群保护规划开展保护工作的;

(三)在古墓群保护范围内违规批准葬墓的;

(四)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