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古墓群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牧、建窑、采石、取土、开矿、毁林;

(二)擅自改变墓葬原状;

(三)擅自迁移、挖掘墓葬;

(四)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墓葬,造成文物破坏;

(五)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墓葬修缮、迁移、重建等作业;

(六)葬坟;

(七)其他影响古墓群安全、历史风貌或者自然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