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其专项资金应当逐步增加。

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制定小流域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