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水土保持应同国土整治、产业开发和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者负责保护,造成水土流失者负责治理,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者负责补偿的原则。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