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第四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