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防治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