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避让优先、综合防治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