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三十七条有效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发生其他类型地质灾害灾情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