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发生其他类型地质灾害灾情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