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三十条有效未按照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手续。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