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是否适宜建设的结论以及具体的防治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