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址实行分级保护制度。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坚持全面保护与整体保护、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遗址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相结合;坚持合理利用,强化教育功能,突出社会效益,确保红色文化遗址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