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