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红色文化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确保其建设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红色文化遗址历史风貌相协调。

对红色文化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已经存在的与红色文化遗址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