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第十二条有效在全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范围内,根据红色文化遗址的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确定省级、市级、县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