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二章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八条已废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重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区确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提出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达到环境治理目标的重点监管区不予备案或者核准、审批其可能增加当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法规性决定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