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法规性决定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