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第十七条已废止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整顿。法规性决定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